| 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1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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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872号
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8〕1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第二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文化、公安、建设、旅游、广播电视、林业、口岸7个部门。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取消第二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取消的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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