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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六批通过审核的省级开发区
发布时间:2006年6月5日 浏览选项: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2006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06年第37号公告,公告了第六批达到审核要求的134家省级开发区,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甘肃等18省(区、市),其中的一部分原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或按照《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进行了整合的开发区,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均已补充了合规批复或确认文件。公告要求各地科学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突出产业特色,集约使用土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真正把开发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聚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等要求。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准备公告的第七批省级开发区,涉及一批有关省(区、市)已补办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的原省级以下开发区,预计2006年6月可完成有关手续并公告。
 
附件:第六批通过审核的省级开发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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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处: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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